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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社会繁衍及存在的基础,无论是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生育权向来是人们心目中的基本权利。现在因为生育权的问题诉至法院的案子越来越多,尤其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冲突而产生的诉讼层出不穷,比如妻子未与丈夫商量擅自流产或者夫妻一方不愿意生孩子等,在北京、南京、四川等等地,也接连受理了几例有关生育权的案件,从而引起了社会对生育问题的广泛关注。现在,对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计划生育法,它们是从国策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调整的。然而,如果我们对民法加以研究就会发现,从民法角度调整生育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条文几乎没有,尤其是针对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冲突,对其救济措施几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是关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不愉快的冲突或者纠纷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但是对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以及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协议如何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因生育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也常常判罚不一,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权利的保护,和法律公平正义的伸张。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本文希望能对生育权概念、性质、生育权冲突问题及完善我国生育权的立法构想做一探讨,从而得出结论,以期更好地解决婚姻关系中生育权冲突所带来的立法及司法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由几个典型案例引出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分歧和处理难点,主要是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其内容是什么?夫妻之间有关生育的矛盾主要分为哪几种类型?如何处理?第二部分主要就生育权给出具体的定义,包括生育权的含义、内容以及生育权的性质等等。第三部分则对婚姻关系中生育权冲突的多种类型进行逐一的讨论,不仅归纳和分析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若干情形,还提出了一些相对应的解决措施。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有关生育权的相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