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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实质上就是监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过程就是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监管权力。并且,行使监管权力还必须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监管部门行使药品监管权力应以保障药品安全为目的。同时,在监管权力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程序,听证程序和信息公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还需要注重行政效率问题,以最少的行政成本达到最好的行政效果。从法律、法规依据来看,监管部门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不足的。现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授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该制度,其他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也未有相关规定。当具体监管手段涉及行政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时,该种手段应当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从实施手段来看,监管部门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实施药品电子监管也是不妥的。监管部门在没有相应程序规范下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推行药品电子监管,促使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不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此次实行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就以行政命令形式予以推广,该行为很难让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进而行政主管机关对不配合的相对人进行执法,会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大大增加,并且也不能达到公共利益所追求的目标。从法律目的来看,药品电子监管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目的就是监管药品安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由于药品电子监管存在技术上、法律上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公众难以准确、及时地查询到药品电子信息,药品监管部门也难以追溯药品流转信息。进而使得药品电子监管核心目的难以达到。因此,就目前实施现状而言,药品电子监管并没有达到法律目的,或者说需要达到目的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巨大。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当前药品电子监管方式违反了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亟需修改完善该制度,确保药品电子监管符合行政法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