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野下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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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是当下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之一。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合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正当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是破产法规则的应有之义。然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解决金融衍生品交易问题,特别是如何恰当、合理的处置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与破产法规则间的矛盾冲突,我国立法尚留空白。本文基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标准化协议,分析协议内容与破产法规则的冲突,并通过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及对该规则所遭受的质疑进行反思,为我国构建金融衍生品交易在破产法中的安全港规则提供有益建议。导论部分就研究背景与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并通过对相关问题所涉及文献的介绍,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式,提出本文的研究结构及创新与不足。第一部分重点介绍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与破产法规则的冲突,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守约方拥有的提前终止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挑拣履行”的冲突;守约方可以通过净额结算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与破产抵销权、撤销权间的冲突。此外,还提出解决以上冲突,应当在破产法规则范围内,恰当、合理的尊重非破产法规则。第二部分介绍美国解决以上冲突的方式——安全港规则,即通过赋予守约方豁免遵守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自动冻结制度,豁免遵守破产抵销、偏颇性与欺诈性转让等一系列核心制度,给予金融衍生品交易以特殊对待的法律规则,并通过对雷曼兄弟破产案的介绍,探究其规则合理性。第三部分关注安全港规则所遭受的质疑,包括守约方通过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衍生品交易违约方(即破产债务人)财产造成减损;诱发交易对手方不当投机,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降低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对安全港所规范的交易类型、交易主体过于宽泛的质疑。并针对以上质疑,结合我国破产法规则进行反思。第四部分在以上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安全港规则提供初步立法建议,包括应当坚持行政、司法职能共同作用,坚持金融市场稳定与破产法价值兼顾,坚持尊重金融市场规律与结合专业判断的原则;在规范内容方面,应当赋予金融衍生品交易守约方豁免适用破产财产自动终止、破产抵销等规定;规范类型方面,在破产清算程序及破产重整程序且金融衍生品承担投机功能时,应当准许适用安全港规则,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且金融衍生品承担保值功能时则应当严格适用破产法规定;规范主体方面,应当严格限制在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范围内。最后,对我国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进行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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