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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环境保护对于人类来说意义非凡。当今全球性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遭到破坏,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制度、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努力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国外优秀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着力推动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如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且成效卓著,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体系,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环境污染的巨大侵害后,维权之路崎岖坎坷、收效甚微。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权缺乏宪法保护,环境污染救济法律体系不协调,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相关救济制度存在缺陷和环境执法力度不够。与此相应,想要健全和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使其在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方面真正发挥实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污染受害人社会救济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救济的配套制度和利用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只有如此,环境污染受害人才能得到满意的救济,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