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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建立五十多年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探明了一大批的矿产资源,建成了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而江西作为一个资源大省,从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矿产资源为江西省经济发展作着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带了环境等方面的一系列负面问题。因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江西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呈趋之若鹜之势,截至2003年底,全省共有矿山7324个,其中大型矿山12个,中型矿山48个,小型矿山7258个,其中还不包括非法开采并未登记入册的小矿山。但由于江西省地理环境与经济比较落后等原因,省内矿山资源的开采仍较粗放,呈现出矿山数量多、规模小、技术落后、资源利用偏低、环境破坏严重等现状,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环境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论文采用了:1、社会调查与统计研究方法。对江西省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进行实际调查,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尽可能让自己的资料翔实。2、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外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体制介绍,与我国的体制进行比较,借鉴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理念。3、历史研究方法。“以史为鉴,可知兴替,”阐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史,只有对立法背景的了解才能更好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4、文献收集法。通过对文献的收集,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问题有一个更深入而全面的认识。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以江西省矿业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践为例,“以小见大”,分三章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立法问题进行对策分析。第一章对矿产资源作了基础性介绍,对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情况作出了简单阐述。以江西省为例,提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紧迫行。第二章着重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缺陷进行分析。大体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来分析,提出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不足。第三章针对上述问题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如完善上位法,提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维护其权威性;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细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强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权;扩大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范围等。本文首次综合展现了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全面思考和研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开采企业的社会责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等引入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均为本文的最大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