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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起步晚、发展迅速,许多制度都是借鉴民法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但是行政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制度,所以相关制度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多有不同,起诉期限就是其一。对于起诉期限制度研究比较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往往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设定不同的起诉期间,适用起诉期限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对于撤销诉讼而言,起诉期限是诉之适法条件,法院在判决撤销之前必须审查当事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否逾期;其他类型的诉的起诉期间并不是诉的合法条件,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期间对待。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与适用的研究发现,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并不是按照诉讼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且立法与适用造成的差异令人困惑,有关起诉期限的问题也较突出。本文追根溯源、比较中外,为的就是探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到底是什么,其适用上有什么特殊之处,不同类型的诉讼在适用上有何不同,以及对我国现阶段起诉期限问题有哪些启发。任何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的,本文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探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理论渊源。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都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但是从法哲学角度看,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和法的安定性原则告诉我们,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让那些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人承担一定的后果,所以就有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其最开始是为公民推翻行政行为效力下的公法秩序而设计的一种短期期间。文章接下来讲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的立法规定,让人更直观、清楚的认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以及我国起诉期限规定的特点。文章主体第三部分则进一步探析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属性,最后通过比较我国起诉期限与相似时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将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定性为一种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另一种时效制度。整体而言,起诉期限就是诉讼时效,但是对于涉及改变行政行为效力的诉讼,尤其是撤销诉讼,起诉期限则不仅是时效规定,同时也是该类诉讼的合法要件,即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起诉期限是否超期,若超期法院会驳回该诉讼请求。随后文章从不同的诉讼类型入手,对起诉期限的适用进一步作了分析,纵观域外国家的起诉期限的立法与适用,起诉期限也往往是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适用规则。这进一步证实了行政诉讼中的时效制度与其它诉讼中的时效规定还是有区别的。文章主体的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现有的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晚,并没有诉讼类型化,所有的行政诉讼统一适用一种起诉期间,这同时造成了我国立法与适用中许多的困惑,比如起诉期限到底是起诉条件还是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到底是适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起诉期限当成起诉条件处理,这导致不作为诉讼起诉期限陷入了困境。最后,文章针对我国以作为和不作为划分的诉讼类型之下,起诉期限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