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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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近20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以及住房问题日益紧张,以建筑物或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多幢、高层建筑物纷纷出现且不为一人所独有。为了有效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07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以及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而实践中也有越柬越多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问题进行探讨。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属于共有的特殊情形,与一般的共有相比,具有主体身份的复合性、客体范围的广泛性、权利义务的复杂性、种类划分的多样性、权利变动的依附性和标的物的禁分性等独特特征。关于其性质,当前还存在着各种学说。如:“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等。但深入研究后,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共有似乎更为贴切。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基本建筑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建筑物区划内的公共设施及其附属部分等,其中车库车位、屋顶平台、绿地等特殊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是实践中争议的难点。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有。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修缮改良权、处分权及物上追及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入对共有部分负有的义务是;合理使用义务、费用分担义务、合理注意义务、禁止义务。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行使与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行使应遵循合理使用、整体利益优先、重大事项多数决等原则共同使用、轮流使用或专有使用。除通过现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予以保护外,还应完善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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