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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再到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实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迈出了一大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加,且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然而,通过对2013年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数量、立案数量和原告胜诉数量进行梳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雨后春笋”只是一种假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未达到预想中所应达到的水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数量相比,微乎其微,更遑论原告胜诉的案件数量。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中,证据问题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举证负担过重是阻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原因,我国也尝试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然而司法实践证明仅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并不能解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原告证明负担重的根源在于收集证据困难,需要通过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相关制度为原告方提供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本文试图在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分析了本次研究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第二章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当前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相关制度的不足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第三章分析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为完善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四章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主要是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及诉前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