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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违法建筑现象不断涌现。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归属,目前尚无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这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就违法建筑发生的案件时判决结果的差异。正是由于违法建筑的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于违法建筑权利归属的认识模糊起来。我们不能因违法建筑的存在具有法律依据上的缺失而否认其之上存在权能。那么,违法建筑究竟归属于谁,违法建筑之上能否承载所有权,违法建造人对违法建筑又享有哪些权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究。本文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概念、界定、我国现行归属制度及归属问题学理讨论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将违法建筑的私法归属定位为占有最为合理,即违法建造人基于对违法建筑事实状态下的占有与控制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对违法建造人基于对违法建筑的这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既能有效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建造人利益,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又能防止对其的过度保护而导致违法建筑的蔓延,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论证结构为: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违法建筑的定义、类别及法律属性,为全文论证对象——违法建筑厘清概念并明确界定要素。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违法建筑的定性仍然具有模糊性及混乱性,笔者认为,研究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必须首先对违法建筑有准确的定性。第二部分以我国现行违法建筑归属制度及缺陷为分析对象。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归属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我国大陆法律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可知我国对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是持消极的回避态度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之下,我国违法建筑之上不能承载所有权,违法建筑并不归属于任何人。最后指出在对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上存着立法分散,界定权不集中、认定体制缺失、对违法建筑定位上的偏差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对一些国家及地区关于违法建筑归属的比较法考察与学理讨论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的违法建筑归属应采用“占有说”的观点,最后指出违法建造人基于对违法建筑的事实状态下的占有和控制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四个部分针对我国违法建筑立法与司法的现状,提出对于完善我国违法建筑归属制度的建议。主要从完善违法建筑立法体系、建立违法建筑认定体制、构建违法建筑司法处理模式三个方面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