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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2018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已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而当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长速度快,劳资冲突规模大,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的特点。集体争议不仅涉及个别的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劳动者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如拖欠工资、生活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等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涉及人数众多,突发性强,影响面广,当事人的情绪容易激化,处理难度大,容易导致罢工、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等严重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关注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确认和规范集体劳动权利,尤其是对集体劳动权利核心的集体谈判权的研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因为集体谈判权的行使是缓和并解决劳资冲突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措施。但是,我国集体谈判权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劳动者自我弃权、工会地位失衡和政府越位等等这些问题阻碍了集体谈判权行使的效用。所以,本文主要通过研究集体谈判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其原因并对比国外集体谈判权制度去试图寻求到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我国集体劳动争议纠纷现状的集体谈判的制度和体系,以此促进集体谈判权的有效行使。在本文中,首先分析和探讨了我国集体谈判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因为我国关于集体谈判权的相关概念大多源于对西方发达国家观点和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借鉴,集体谈判权在我国是通过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来保障并实施的,而且我国学者对集体谈判权的概念在界定上面是存在争议的,这使集体谈判权的性质模糊不清。然后,本文进一步剖析行使集体谈判权制度的相关主体的概念、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职能,明确劳动者的享有的权利并促进其积极行使,明确工会的代表性并和其在集体谈判的地位,明确雇主自身的谈判义务并使其积极展开集体谈判,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并作为第三方促进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之后,本文对集体谈判权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主要是主体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主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劳动者的自我弃权、工会地位的失衡、政府的越位和义务主体无视集体谈判的结果不履行义务。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是:相关的法律内容简单且位阶低、缺乏集体争议权的保障和多层次集体谈判的缺失。最后,本文对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针对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改善劳动者的自我弃权、加强工会的代表性以平衡其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明确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定位以调整其对集体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和严格规制义务主体的侵权行为。针对相关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比如:丰富相关的法律内容并提高其位阶、严格规范集体谈判的程序和构建多层次的集体谈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