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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个重要类别,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有关有价证券质权的规定不够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尽深入。有鉴于此,本文对有价证券质权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改进贡献绵薄之力。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有价证券质权的界定。在这一部分,笔者在讨论权利质权的概念、性质和与动产质权相关联的基础上,从标的、性质两方面对有价证券质权进行了界定。通过检讨相关理论,笔者以为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作为标的质权,是一种与动产质权并列的质权形式,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有价证券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是以有价证券为权利标的的,但是有价证券的种类众多,情形各异,笔者就常见的有价证券运用权利质权标的的一般理论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在性质上,笔者以为有价证券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权。因为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虽各不相同,但是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其在权利的表现形态、行使、救济上具有共同点,这种形式统一而内容各异的特征,使其不同于它们所代表的权利,同时也与动产存在天壤之别。易言之,有价证券就是权利的证券化,是一种重形式轻内容的新型权利形式,具有其所代表的权利和动产的双重特征,因此我们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有价证券质权就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权类型。 第二部分,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既要遵守权利质权设定的一般规则,又有自己特别的设定要件。权利质权设定的一般规则是,动产质权规则的准用和权利让与规则的遵守。有价证券质权设定的特别规则即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要件应该包括:达成质押合意、进行质押背书或者登记和现实交付有价证券。但是针对不同的有价证券,其质权设定的要件是有差别的。对于有价证券质押合同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学界存在争议,笔者以为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情况下,应为债权合同。同时,基于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质押合同定为诺成合同较好。关于质押合同的形式,笔者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但是采证据效力为好,以使尽可能多的质押合同生效。对于交付,必须是有价证券的现实交付,方能成立有价证券质权,但是由于有价证券的类型众多,证券代表的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因此交付的效力范围往往是有差异的。背书或者登记作为有价证券质权成立要件,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