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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尊老爱幼一直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自从有人类以来,家庭暴力就一直充斥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家庭暴力行为,不仅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精神上的伤害,有的还发展为恶性的“以暴制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妇女人权运动的发展,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逐步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使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如今,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从妇女权益的保护入手,逐步完善对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行相关法律体系配套措施的不完善,我国在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在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保护犯罪受害人的经验,探索对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的保护机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概述。由于没有统一的定义,先从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引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认识。其次,分析家庭暴力犯罪的类型,即划为自诉和公诉案件的范围。家庭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的区别,也就是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最后,概述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的界定、范围,以及与施暴者的关系,从而说明处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第二章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分析。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概述保护家庭弱者的意义所在。刑事诉讼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还要保护人权,从而实现受害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因此,本部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平衡受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二是制约、监督公安司法机关活动的需要。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下国外对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措施。首先介绍有关公约中对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保护的规定。然后具体列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做法。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措施也并不多见,而对于一般犯罪案件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相当完善。因此,从大体范围看,它们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第四章我国在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权利方面的现状。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受害人在诉讼权利方面的缺陷,是全文的重心所在。公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立案侦查阶段,公权力不愿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受到限制;审判阶段,无精神损害赔偿权,判决有轻刑化、轻罪化倾向;执行阶段,国家补偿、社会援助的缺失。自诉程序中存在举证难、二次伤害等问题。第五章此部分针对我国在保护受害人诉讼权利方面的缺陷,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合理化的制度设计。探索完善受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对于保障人权、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