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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免除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依据行政法规范作出的,旨在免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上已有的作为义务的行为。行政免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服务政府理念下政府利用财政手段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人民于行政法上之公义务依法理,系指人民依行政法之相关规定,须服从行政机关所行使之公权力,其中主要包括人民必须因此有所作为,不作为或容忍。”①我国台湾学者沿袭德国关于人民公法义务之分类认为,公负担是对行政机关以提供劳务、实物与金钱之方式,为达成行政目的所为的给付。其中以劳务、实物给付为内容的称为“自然负担”;以金钱为给付,追求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为“公课”。“公课”又可细化为租税、规费、受益费以及特别公课。我国大陆学者对人民的行政法义务讨论不多,大多认为人民在行政法上主要负担遵守行政法秩序、服从命令以及协助行政主体等义务,对于具体义务的分类少有研究。首先,依据行政免除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作为义务的免除这一主要线索可以将行政免除分为税收免除、行政收费免除、劳务负担免除、实物负担免除等实体性义务的免除,鉴于行政法也是程序法的原因,对于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规定,构成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程序义务,当然程序义务也存在被免除的可能性。行政免除具有以下特征:行政免除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免除是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免除对象特定,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作为义务的免除;行政免除表面不平等,实质平等;行政免除,免除的是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区别于宪法义务;行政免除是授益行政行为。其次,行政免除具备区别于其他现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行政免除不同于行政许可主要是因为,行政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是解除了相对人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行政免除不同于行政确认主要是因为:行政确认一般是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状态;而行政免除行为目的不在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所存在的权力、义务状态的确认,而是通过做出行政免除行为免去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所负有的作为义务,是对既存的权利、义务状态的改变。行政免除不同于行政征收主要在于行政征收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公法上的作为义务,而行政免除大多数内容是对行政征收义务的免除。行政免除不同于行政审批是因为行政免除不仅仅具有行政审批的外形,更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实体义务的免除。行政免除也不同于免予行政处罚主要是因为,免予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量罚情节,而不是对相对人已有的作为义务的免除。行政免除制度包括免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执行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免除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探讨亦不是本文的重点。不探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也不影响本文对现有的免除程序性规定的探讨,因此,本文在具体制度构建时主要以行政执法层面的行政免除做一深入探讨。在最后一部分的写作中,主要分析了现行的税收减免程序以及收费减免问题。当然,现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为解读税收减免法律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也为收费减免管理制度的提出提供了很好的样本,但是本身由于收税与收费的不同特点,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很大不同,对于行政收费减免管理制度的设定的探讨也是非常具有挑战性。在总结现有行政收费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后,结合现有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对行政收费的减免管理提出了一个方案,作为本文在制度建构层面的有益尝试,也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对于行政免除管理制度,从受理到决定的作出以及免除后的监督,本文都做了一些有实践意义的探讨。总之,本文重在引介行政免除概念,对于行政免除制度诸多方面的探讨还是很不足的。当然,对于行政免除制度的探讨意义重大,在以后的进一步研究中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收费减免管理制度,更为重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工作还是行政免除依据的制定工作。行政免除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现时期的行政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为政府依职权主导公民利益分配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