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混合合并作为企业合并的一种类型,因为其对竞争的影响并不直观,更多是潜在的或者隐性的危害,长期以来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是比较薄弱。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形式的企业合并已经逐渐成为资本扩张和资本集中的潮流与趋势,从长远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再采取传统的一味姑息态度。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规制标准和程序设计等一系列问题深入探讨,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模式。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提出潜在竞争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标准;通过比较研究,明确了混合合并和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在反垄断规制时的不同之处;通过案例分析,界定了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方法等。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潜在竞争理论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企业活动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现阶段混合合并的问题和特点,试图寻找出一种对混合合并进行规制的有效途径。包括混合合并的申报、审查、禁止、豁免以及一些程序性问题。文章首先对企业混合合并的概念和形式进行了界定。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分别是狭义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合并都有成为混合合并的可能性。而混合合并又可以细分为产品扩大型,市场扩张型和多元化型。前二者因为类似于纵向合并因此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时可以参照纵向合并的标准,而多元化型则要适用潜在竞争理论进行分析。潜在竞争理论的适用,要满足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参与合并企业要进入的目标市场是一个集中度比较高的市场;第二,该市场的进入和退出都存在障碍;第三,合并的一方当事人是作为该市场的潜在竞争者存在的;第四,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在该相关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份额,而取得企业则是具有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判断潜在竞争者的标准有两个:第一,事实上的潜在竞争者。即取得企业在事实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入该相关市场,例如自己投资或者取得其他小企业。第二,可察觉的潜在竞争者。即该取得企业的本身能力和现有市场条件使它可以客观的被视为一个潜在的参与竞争者,它的存在,对于标底市场内部的现有企业的市场行为能够产生有利于竞争的重大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选题,因为该问题在国内目前比较系统的研究数量很少,混合合并大多数在企业合并的研究中被一带而过,单独对该问题进行阐述的著述和论文比较少。第二在于结合我国实践现状,具体分析了国内混合合并存在的三大问题:政府主导型企业混合合并,外资参与型企业混合合并以及在产业政策引导下产生的企业混合合并。在逻辑结构和体系安排上,本文遵循的是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外到国内的顺序。文章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和社会实际,对潜在竞争理论结合我国当前企业活动的热点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对于企业混合合并,应综合分析合并对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的影响,不能单纯的以市场份额或者营业额作为衡量的标准,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合并后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进入障碍和经济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对符合申报标准的混合合并,应采取事前审查,以避免反垄断法执行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在常规程序之外,可以借鉴国外的事前咨询这一非正式程序,以保证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