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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严重短缺是目前我国基本水情的真实概况,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农村发展也同样面临缺水的困境。为应对该形势、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战略决策顺势而生。通过解读节水型社会的内涵,可知节水型社会建设与农村水权配置二者在实现手段和目标上有共通之处,即它们都强调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旨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节水。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优化农村水资源配置的根本途径是在明晰水权前提下改革传统的行政配水方式、发展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模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弱质产业,再加上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有关农村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水权配置状况都呈现出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特点和问题,需要在水权配置过程中予以区别对待、综合考量。明确水权是农村水权配置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水法》相关规定,农村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享有,农村水资源使用权取得有法定取得和许可取得两种方式,其第三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即为法定取得。水资源权属的明确为水权的流转和水权市场的建立及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使用权主体时存在权利主体虚置的问题,造成水资源浪费,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水权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予以完善。农村水权配置分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方式。政府配置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一级市场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调配和出让,并且此处水资源使用权的对象仅限定为消耗性用水。现阶段农村水权政府配置存在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行政主导性强两大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确立灌区管理单位为农村水资源的经营主体、协调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与政府经济干预权主体之间的角色冲突等措施。推行农村水权市场配置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节水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同时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水权可交易性规定的破冰也使农村水权市场配置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农村水权市场配置在立法和推行过程中仍存在问题,如水权交易制度立法不完善、交易形式单一、水价不能反映供求关系、水利基础设施落后等。实践中浙江东阳-义乌自发的水权交易尝试和政府推动下甘肃张掖市、四川绵阳市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发展农村水权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尤其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如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推行水票制等。结合这些经验,文章提出立法明确水权的可交易性、规范交易程序、建立节水激励制度以及政府对水权市场进行合理干预等完善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