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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未将它与民事合同区别,发生了纠纷也往往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这样无疑对相对人不利,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协商自由和行政优益权的有机结合,广泛用于行政管理领域,是一种柔性的管理形式,它的实质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行使之结果。对它的司法救济程序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抑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实践尚未统一。作者认为它非双方私法上权利平等的合意,它所体现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应受行政法规的支配与约束,对它的司法救济程序应是行政诉讼程序,这也是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唯一选择结果。而目前,我国现有制度下的行政诉讼结构的单向性构造,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规定以及审判依据太过单薄,都使得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本文试图通过大胆运用发达国家立法和司法中的成功做法,研究和制定出我国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以期对行政合同提供有效、合理的司法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