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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枣山村为个案,以实证调查为基础,运用社会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侧重于从实践上来考察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农村的适用情况。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调查婚姻法律的适用情况是审视制定法律意旨、促进法律完善的最佳手段。在关注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农村的社会大环境下,缺少对我国农民婚姻现状以及婚姻法在农村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就会使婚姻家庭法研究留有缺感。同时,调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在农村的适用情况,对现行法律进行审视,从而对完善相关立法的提出建议,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本文力图通过原始访谈资料反映农村的婚姻家庭现状,研究我国西部农村的择偶形态、彩礼现象、非婚同居、协议离婚等行为,考察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情况,分析现行立法之不足,提出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
第一部分介绍本文实证调查的对象——枣山村的基本情况。在这部分,笔者简介枣山村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现状,以揭示枣山村的研究价值。它是一个典型的西部盆地村庄,承受过改革开放的经济浪潮的洗礼,是正在发展中的西部农村的一个代表。此外,笔者还介绍了本文的调查方法和资料来源,以及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对象除枣山村村民外,还有法庭——管辖枣山村婚姻家庭案件的协兴法庭。笔者将半年以来协兴法庭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介绍枣山村的婚姻现状。枣山村的择偶现状包括其择偶范围和择偶自由。枣山村的择偶范围一般是附近村落,最远不超过本县城,而枣山村的男性则面临着择偶困难。在对枣山村的择偶自由的研究中可以发现,枣山村的婚姻带有浓厚的家庭色彩,遵循的是“父母之命’’原则。在枣山村,结婚中“礼祝钱”和嫁妆必不可少,村民对“礼祝钱”和嫁妆更在意的是其社会意义。非婚同居在枣山村被称为“非法结婚”,目前,笔者调查发现枣山村的非婚同居现象只有两例,结婚登记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较好。由于诉讼成本的负担原因,枣山村的离婚方式一般都是协议离婚,出现纠纷主要依靠村干部调解处理。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些离婚妇女的财产权、探望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
第三部分依据对实证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对枣山村的婚姻现状进行评析。从枣山村的择偶范围可知,枣山村村民的择偶范围基本上是遵循了“倨住邻近性”;而择偶自由中的“父母之命”原则,由于其结婚与否是依据婚姻当事人是否同意,故它并不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不属于包办婚姻的表现。从彩礼基本概念和历史演变过程出发,笔者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彩礼存在于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社会意义、文化意义和现实意义。依据对枣山村“礼祝钱”的性质可知,它作为婚姻当事人一方结婚必须的给付,其实质反映的是一种传统风俗,而且不同于一般彩礼的是,这种给付并不存在一方或其亲属索要的情况,故其已不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体现。根据作者调查所知,枣山村的非婚同居现象比较少,因为镇政府对村民进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的相关宣传比较充分,枣山村个别非婚同居存在之原因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未到法定婚龄。枣山村村民的诉讼理念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农民对诉讼的误解。因此在枣山村,村民大多采协议方式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部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探望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四部分以对枣山村婚姻现状的调查和分析为基础,反思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提出完善建议。从枣山村的择偶现状可知,我国农村正处于婚姻自由原则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中,我们必须合理引导农民婚姻行为模式的发展方向。枣山村的“礼祝钱”现象反映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应将彩礼和具有赠与性质的财物给付区分开来,明确彩礼给付和受领的主体并不限于婚姻当事人,彩礼返还之诉的当事人是收受彩礼双方。枣山村的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表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有待完善,应该在村级设立婚姻登记指导站,增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覆盖到村庄,通过立法方式消除因处罚非婚生子女造成的农民对“非法结婚”的曲解,并加大对解除同居关系中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枣山村的协议离婚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表明,必须加大宣传并增强农村妇女在协议离婚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完善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建立便利的离婚诉讼体制,以达到修补相关的法律措施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