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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分支,又是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意识形态研究和法学研究中本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该问题在目前的研究十分薄弱,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特定化;其二,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体系化。其三,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与相关范畴相区分。为了使法律意识形态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及对于中国意识形态策略有所助益,本文从法律意识形态的内涵、结构、功能、及历史发展脉胳做出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法律意识形态的策略应该是通过建构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进而通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从而加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并使建制论证功能更加突显。分析法律意识形态是交互于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内在关系,文中就建制论证的历史形态做了一个先期的梳理,总结了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论证模式、规范一制度的建制论证范式、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论证模式为代表的三种建制论证模式,并进而分析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内在冲突的原因。厘定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概念。首先从前苏联学者、西方学者及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分析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并揭示了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研究的理论的不足。其后从法律意识形态的体系化的视角分析了,对法律意识形态内涵从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是特定阶层或群体、法律意识形态客体是法律现象的观念体系、法律意识形态在主观方面是主体的认知、法律意识形态在客观方面的反作用等四方面做了完整的界定。其后通过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理论与法律意识形态等范畴之间的区分,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延做了基本区分。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功能等范畴是将法律意识形态置于宏观的背景的动态考察。法律意识形态的纵深结构包含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生产、引领、观念整合等内容,法律意识形态的横向结构包括宪政、刑事、民事、程序等具体方面,法律意识形态的运行结构则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分组成;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律意识形态的观念凝聚、法治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社会整合功能等。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路是恢复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地位,从而在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中取得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该部分先分析了当下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历史脉胳,主要体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工具主义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建构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治选择阶段等发展阶段。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定从法律意识形态的诸种表现着眼,并在坚持主流、抵制异质、发展多样之间予以界定,并且探讨走出总体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超越的初步理论尝试;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旨在改变单方面法律意识形态主体的退隐、互为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交律主体性缺失的境况,从而使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主体和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之间形成一种辩证关系,既向内建构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意志自由的内向价值,又向外建构法律意识形态主体平等的外向价值。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在意识形态历史性转向后依然有其必要性,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有效进行依赖于批判系统的生成,并在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进行批判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