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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实践,为如何治理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一些建议和对策。作者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具有土地管理职能。同时,地方政府也有可能偏离其本来目标,实施损害公共利益以追求部门利益或公务人员个人利益的行为。 作者通过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列举与分析,总结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总体原因是公共利益彰显不足,致使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过度膨胀。经过对总体原因中包含的每个具体原因进行详细地分析后,笔者认为:公共行政精神部分缺失与法律意识淡薄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思想根源;“土地生财”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内生经济动因;利益博弈、政府竞争与绩效考核机制设计的不合理,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重要原因;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双重领导和管理模式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体制原因;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地方政府从事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后顾之忧”。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找准地方政府在现代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定位,培养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行政精神和法治意识;推进公共税收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防止地方政府的懒惰和短视行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均衡、政府竞争和政府绩效考核机制,阻止内部动机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催化作用;规制行政裁量行为,理顺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与领导关系,为土地监督检查行为扫清障碍;强化内外部监督,利用现有体制内的各种力量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笔者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地供应的过度紧缩和过度放松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需要深刻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利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形成一个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土地行为日常秩序体系。 最后,本文针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来的对策和措施,对地方政府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可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