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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各界围绕着政府职能转变进行了新一轮的探讨,其中政府信息公开首当其冲。其一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信息公开中涉及到的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有所顾虑。基于此,本文将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述,个人隐私作为一项权利,属于人权的基本内容。从现代社会各国的实践来看,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基本的平衡点是普遍面临的难题。隐私权的保护是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以判断政府是否将民主、法治融入信息公开之中的重要标尺。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部分分别介绍欧盟、美国、英国、日本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实践当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实践,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去粗取精,并结合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为下文的平衡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表现,主要是归纳我国目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现行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中存在的矛盾;并思考关于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制度构建,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体系,可以借鉴国外尤其是德国所实行的制定一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不能仅仅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强制规范,必须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自律作用,同时要从立法和执法机制两方面入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规范,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次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与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监督机制,为防止在复议或诉讼中出现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情形,可以引入“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权利保护法律机制;建立个人隐私权利救济制度,个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隐私权时有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我国还需要建立具有事前防止损害意义的在政府信息公开下的诉讼停止执行与延迟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