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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债权人分为公共债权人和与之相反的其他债权人,二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所发生的作用完全不同。公共债权人由于流通市场的存在,对公司债权不多以及多经过标准的借贷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难以与公司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磋商和交流,对于这些债权人而言,在市场上将债权转出似乎是保护自己利益更便捷更保险的方式。所以本文要讨论的是与公共债权人相反的其他债权人,为方便论述,本文均采用债权人这已成为。从借贷合同订立的第一天开始,合同中的内容就预示着对经营者的决定发生影响的开始。公司治理的传统分析通常会忽略债权人的影响。公司披露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方面。债权人对公司管理者的影响只在少数,并且往往和公司经营处于困境的情况联系起来,即当这个公司正处于严重困境时,债权人才会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无人意料的是,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即使公司并没有存在经济困境。
当借款人遭遇困境的时候,债权人必然进行干涉,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起始阶段就开始产生影响。除了在合同中规定的限制和对贷款合同的最初内容进行磋商外,债务人对借贷合同内容的违反也可能引起债权人的积极干涉,包括更多的限制管理人的自由裁量。违反借贷合同和债权人干涉这两种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能说明被干涉的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预计来修订他们之间的合作条款,所以初始合同是在这样的预期下订立的。在对借贷合同条款内容的商议和债权人随后的违约行为共同作用下,公司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从管理者们手上转移到债权人手上。
本文将探讨债权人对管理者做决定所产生影响——“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比较这一普遍影响和常见的治理模式以及重点会探讨的董事会。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相对于其他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是本文将说明的重点,同时探讨这一影响所依据的原则和可能产生的政策影响。考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要求重新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进行研究,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以及金融危机情况下对规章制度改革的建议。同时还将探讨在将来公司治理研究中引入债权人的影响这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