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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在法定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能有效排除其阻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为侦查机关探究案件真相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未决羁押措施的实施也能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场或到庭,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提供必要的保证。未决羁押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涉嫌犯罪者的人身权利。鉴于此,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对未决羁押的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普遍建立起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而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未决羁押制度在启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的法律控制,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提出并论证在我国建立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比较分析世界主要国家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未决羁押和逮捕的分离、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主体、未决羁押适用条件、未决羁押适用的司法审查程序和未决羁押司法救济程序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他们共同特点的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二部分探讨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从权力制衡理论、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三个方面探讨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剖析我国未决羁押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未决羁押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程序和宪政体制改革、完善的前提下探讨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构想。一是坚持“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诉讼观念的转变;二是实行拘留、逮捕与未决羁押适用程序上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