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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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原当事人之间有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非法侵害。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九民纪要》的颁布,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已初见雏形。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分析上述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件外的其他第三人救济程序,如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等,有着明确的界限,但又是相关的。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所有这些程序都有自己的分工,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外来者保护程序体系。法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研究成果有:无功能论,诉讼欺诈理论,程序保障理论。日本确立了第三人再审的救济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一致,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置于普通程序当中。我国立法体系虽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存在相应的问题,例如,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表述不准确;立法的激励效果有限。我国司法运作模式的现状主要体现在司法文件和司法判决当中,司法过程中有以下特点需要重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支持率较低;一般债权人的适格原告资格认定较少;同时相应的诉讼衔接存在困难之处。如何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于立法和司法中的难题,本文根据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立法层面提出了明确立法目的,理清第三人概念,调整立法体系的激励效果等建议。在司法层面提出了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支持率、健全适格原告审查程序、完善诉讼程序协调机制等建议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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