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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从事法定或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和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质是一种保险合同,它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公益性、承保范围有限、需要依赖政府扶持等特点。根据不同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几种类型划分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与自由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等。湘江流域既是“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地区,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可以作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缩影和典型。湘江流域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我国尚未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立法,加上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企业压力过大等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形成规模效应,难以发挥其分散风险的优势。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满足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随着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也是可行的,不但具有经济学和法律基础的支撑,也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已开展很多年,并已上升为法律,它们不但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瑞典《环境保护法》、《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环境责任法》等,科学组建了承保机构,如美国37家保险公司组成污染责任保险联合会(PLIA),形成了一个保险池,共摊保险,共担损失,还设立了较为中立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湘江流域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外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深入比较研究基础上,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确立适合的立法模式和原则,准确定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组建科学的保险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并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