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在的发明创造形式和过去有所不同,早期是单独的个人形式,现在是团队形式。由个人向集体,按照正常情况来说,中国的职务发明数量应该是很高的,然而,从现实情况看来并没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职务发明总体来看还不如非职务发明,致使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很多,其制度应该是根本原因。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激发发明人的积极性,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科技创新意义重大且值得商榷与深思。职务发明机制有助于推动中国创新事业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自主创新水平和专利保护意识还相对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差距,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想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创新事业的发展,就应当从各个层次维护发明人的合法利益,配置比较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完善和奖励报酬制度的落实。由此激发其创造更高质量的发明,这些发明成果也必定将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并带动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职务发明的认定和利益分配的标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从《专利法》的角度是要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投向市场;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是要保障劳动者(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角度可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指的是该单位将任务安排给某个人,这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的发明,此时该单位拥有对该发明的一切权利,发明人只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回报;“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将最终使用的是单位的核心科技还是非核心科技清楚地分开,根据具体情况,搞清楚谁才是真正专利的拥有者。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进入职务发明阶段的时间并不长,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更是有待完善,对奖励和报酬的落实,学者关注度也不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的纠纷并不少,通过查阅资料和搜集文献发现,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这些问题还存在着缺陷。本文主要运用了归纳和数据分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现阶段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缺陷及由此导致的现象。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了研究,从而查找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最后,从我国的当前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完善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