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失犯构成要件实现,也就是对过失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理论。对此,德日刑法为提供的理论资源主要有三种理论模型:定型化理论、个别化理论与风险判断理论。定型化理论通过借用故意犯的实行行为这种理论模型来解释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实现形成过失实行行为理论,个别化理论站在刑法目的是确证规范这种立场上,对不法和责任不进行区分,实际上形成了过失犯有责的构成要件实现的理论,风险判断理论则是通过刑法上风险这一带有价值因素的刑事政策目的对那些开放构成要件的过失犯形成构成要件实现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各理论的优劣,笔者认为应当观察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关于过失罪状规定的形式特征,并与我国刑法进行比较,比较发现,我国刑法的过失犯有两种类型,对于过失引起结果或者危险这种类型的开放的过失犯构成要件,应当采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进行判断。对于过失实施行为引起结果或者危险这种封闭的过失犯构成要件,应当采用定型化理论来加以判断。在这一意义上,普世刑法教义学的土壤上,能够开出有国别的刑法解释方案的各种颜色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