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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具有作品类型的集成化,版权归属的复杂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著作权人权利的“边缘化”等特征,这一切都决定了传统著作权制度必须在网络环境下得以重新思考与构建。著作权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具有典型性,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的变化更是问题的焦点。法律责任是传统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内容之一,但在以网络为表现形式的新技术条件下传统法律责任的研究范畴和对象正在发生变化。每一项新的技术革新都会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研究产生影响,而正视这些影响和变化是传统法律责任在新技术条件下得以创新与发展的前提。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定位于未经许可对专有权利加以行使的直接侵权行为,即对侵权人直接责任的追究。但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问题则日益突出,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在网络环境下得以确立。网络责任主体相对于传统侵权责任主体具有分散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下,自己责任原则仍适用,但除此之外各种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网络运营商都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为了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高效,对于网络中间服务商,法律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并对其责任的承担规定了种种限制条件,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特有的责任抗辩事由,从而使得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品的权利达到平衡与协调。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责任理论的相关研究十分欠缺,相应的制度规定也很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主要的法规来源,但其中对网络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不尽完善;另一方面,若以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相关案件,则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十分简单,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极为有限。面对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不论理论研究和制度规定都需要有较大的充实与完善。
在网络环境下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责任归结体现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理论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对不同的网络参与者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和追责程序及归责原则,实则是法律在众多的责任主体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在保障权利人个人利益需求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众获取知识产品的机会,并将法律追究责任的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的广泛复制和传播将是推动著作权制度变革的驱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对网络主体责任的合理分配将是网络空间中法律体系得以完整构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