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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中国总体目标的确立,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更加深入。法治意识的强化,使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的强化,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制度也深入公众的心里。尤其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个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类的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实施,把对行政不作为的关注又再一次的推到了风口浪尖。行政不作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有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去履行该义务,最终以不作为的方式伤害到个人,集体甚至是公共的利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未达成统一观点,这一点不利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时,没有规范统一的依据,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到促进的作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方面的规定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判决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依然会受到相关法律研究人员的质疑,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为了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探析,完善行政不作为的相关理念,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构成、类型以及危害来作简单的介绍。在对国内外关于行政不作为基本理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再整合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来讨论不同分类标准的意义所在。最后讲述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引起对行政不作为的现实关注。第二部分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在这部分中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分析理解,从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中司法审查的重点如起诉时原告的适格、受案范围、判决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及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赔偿现状予以讨论,并对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规定来讨论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现状。第三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基于第三部分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现状的分析,从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类型来谈及受案范围,从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的角度谈及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然这种纳入是有条件的。对原告资格问题进一步完善扩大,此外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诉讼的判决形式分析,主要谈及对履行判决的完善。最后是希望通过对国外赔偿制度的借鉴完善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