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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无论在存废、制度性质抑或具体适用等方面,在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且学者或法官们多用传统的民事基本理论与思维模式审视、适用该制度,导致其在我国发展相对滞缓、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但既然该制度在英美法系适用效果斐然,且该制度已在我国发展近二十五载,已培育出其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土壤和现实需求。故实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索,以挖掘其适应我国本土的独特优势。经济法责任是确保经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重要组成内容,而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及分类等观点迥异,甚至诸多传统观点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或者其法律责任是包含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综合责任”。随着社会公共利益重要性的日渐凸显、社会性损害填补理论的兴起,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损失填补等功能的挖掘,笔者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领域尤其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方面具有强大的制度优势。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对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归属进行证成,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领域适用的一般性原则,并对该制度的配套制度及具体适用进行构建。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理论证成。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进行论证,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正当性基础及功能进行分析与阐释,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存在天然的契合,具有经济法属性。第二部分,实务检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该制度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缺乏对该制度相关要素的规定,该制度在惩罚数额方面需进行更合理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在赔偿范围、诉讼程序、数额合理性等方面皆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不相符合,等等;通过案例抽样分析法对审判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考察,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审判实践中对该制度中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领域的适用存在混同与误读,法官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过度谨慎现象,实践中仍多用民事审判的审理思路对经济法责任下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审理,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混同易导致案件审理的疏漏,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力度并不明显,等等。第三部分,考察借鉴。选取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较为成熟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考察,对相关案例及立法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在探索该制度成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更为有效的适用领域及模式。第四部分,制度构建。概括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经济法责任视角下的适用扩张观点,围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领域的理论限度、经济法视野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领域范例两个方面,对经济法视阈下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一般构建;围绕构造惩罚性赔偿私人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两种不同的诉讼路径,并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惩罚性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或集团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配套制度构建;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惩罚性赔偿事实认定、功能性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合理界定、惩罚性赔偿的证明责任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经济法责任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