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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然而反观乡土农村,法律并没有真正进入大众的生活并获得生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法治之境,民众对法律信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点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基本立论。总结了乡土社会的法律特征,分析了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主体:强势者、普通群众及基层行政司法工作者。最后,概括总结了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意义。
其次,概括了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及原因。法律信仰根据主体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差异。本文分别就不同的主体,即强势者、普通民众和基础行政司法工作者阐述了信仰缺失的现状。然后,再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其一,礼俗传统法律文化及物资因素影响;其二,农民自身意识及物质因素影响;其三,法律制度的影响;其四,执法、司法因素的影响;其五,普法方法因素的影响。
最后,本文就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培植该信仰的具体规划。从送法下乡:树立农民的法律认同;到夯实基础:促进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再到赢得神圣:铸就农民的法律神圣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