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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最早出自于罗马,这种制度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被叫做消灭时效,而在我国则被称之为诉讼时效。在债权法中设置诉讼时效制度意在避免因为权利人的休眠状态导致民事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从而打击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积极性或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社会经济活动的停滞与资源的浪费。因为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强制力保护,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中该制度都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并且已经引起了普遍的关注。长期以来,债权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与我国数千年来对债权无期限的思想理念存在矛盾。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在我国该项制度必然要有自己的特色而不能盲目的追随国外立法经验。债权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既不能成为债务人能够合法逃避债务的理由,也不能盲目追求对债权人权利无约束的保护。正确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使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处于均衡是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立足点。此外,如何在实务中使其与其他制度协调正确运用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探讨在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其是否应当借鉴并顺应目前流行的立法趋势,以及如何修改我国债权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从我国债权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之初时,该项制度就因为后果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备受关注。虽然该项制度是我国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的产物,但从建立之初至今都具有不同于外国的独特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的日益多样性和复杂化,人们越来越重视诉讼时效制度在债权领域中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不同于其他时效制度的独特发展历程、价值以及对比该项制度在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特点,结合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实际执法中所存在和遇到的各种问题,立足于法理学基本原理和民法上公平平等的原则,提出应该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的建议,最根本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上平衡各方利益,在国家公权力不宜过分进入并干涉私权领域的基础上适度对公共利益倾斜,力求在该制度未来修改和完善中能够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均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笔者翻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与其他制度存在的冲突加以分析。从我国该项制度的独特发展过程结合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得出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问题解决的方法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通过运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等方法来研究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