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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音乐的传承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音乐作品及体裁的传承,它们是“音乐传承”这个有机体的血肉和细胞;第二层面是音乐生产方式的传承,包括创作生产、表演生产、音乐传播生产和音乐伺服生产四个主要环节;第三个层次是音乐文化的传承。古代音乐的传承形态可分为制度化教育传承和民俗性的传承两种。制度化教育是古代音乐传承的重要形式,从教育目的上可以分为职业音乐教育和通识音乐教育。“民俗性传承”与教育体制内的传承相比,民俗性传承的特点是传承活动更具生活化,传承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方式,传承的方法手段极为灵活多样,传承关系较为松散,民间的风俗音乐则属于这种形式的传承。古代音乐的传承群体遍布与社会文化的各个阶层,按照其所处的社会文化阶层依次为民间、知识阶层和统治阶层三大音乐传承群体,每类音乐传承群体有着相应的传承场所、传承方式,在其传承中体现出其特有审美趋向等等,其传承的最终动机都是将音乐作为其生活方式之一,以音乐为渠道实现与本族群、社会乃至与自我的沟通和对话,并存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来作为传承的保障。在以统治阶层为核心的音乐传承中,存在着“官学”和“官办”两套传承机构。“官学”音乐教育为通识性音乐教育,其对象是王公贵胄的子弟;“官办”音乐教育则是以培训乐工和乐官为目标的专业音乐教育。知识阶层的音乐传承机构以文人雅集为代表,并通过曲友、师徒和家庭三层关系保障传承的稳定性,传承人关系的本质具有平等性而非依附性。音乐文献传承是知识阶层音乐传承的重要手段。民间音乐的传承,以行业化的“行”、“社”以(?)及青楼妓馆为的重要场所和机构。古代音乐传承的具体形式和方法主要分为四类,包括口传身授、乐谱传承、著书立说和自然传承方法,每类传承方法所借助的工具和产生作用的条件有所区别,它们在不同领域的音乐传承中协同发挥作用。中国古代音乐的传承具有阶段性兼延续性、地域性兼交融性、整体性兼多层次性的传承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