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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发展是一个不断向大自然索取资源的过程。当陆地资源被大规模开采后,海洋资源又成为人类新一轮争夺的焦点。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在这种形势下,一些海洋科技先进的国家遂把目光投向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它们从海洋中获得巨大的物质收益。其他国家同样在能源的驱动下加快了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步伐。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全球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随着人们对海洋认识和利用水平的提高,许多海洋问题也接踵而来特别是有关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议问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及管辖权扩大到至少二百海里,世界上出现了大量的权利主张重叠海域。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开发主张重叠海域资源的国家实践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国家之间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资源及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彼此愿意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主张重叠海域。有关共同开发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大家普遍接受的是共同开发是基于政府间的协议,共同勘探和开发主张重叠海域的海洋资源以避免海洋划界引起的冲突,它是海洋划界争端最终解决前国家间的一种临时安排,共同开发不影响各国对重叠海域的权利主张。共同开发为争议海域国家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它是近三十年来发展出的一种新兴的资源开发制度。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共同开发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在共同开发的过程中,只有国家是合法的参与者、合作者,不能是个人或石油公司。(2)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为国家间的协定。国家间的协定是共同开发存在的基础,也是共同开发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实践和多数学者的观点均支持将共同开发建立在国家间协议的基础上。(3)共同开发的任择性。共同开发不是基于法律上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强制行动,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不是必须遵守的,是有关国家的自由选择。(4)经济性。对于具有相互利益的国家来说,搁置争议,进行合作,使双方都能从商业开发中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