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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普通法系最早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近期才在新刑法典中有了规定。近年来,持有型犯罪在刑法学界引起了颇多争议。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研究不够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尝试认识该类特殊的新型犯罪,力图掌握其内在规律。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持有型犯罪的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导言和三章内容。 导言表明持有型犯罪是刑法分则中极具有争议性的一种犯罪类型。 第一章原理论,探讨了持有型犯罪实体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主要包括持有的概念、特征、性质、构成和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犯罪形态等几个问题。 1、在持有的概念与特征方面,刑法上的持有是指对违禁品以支配的意思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的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性、静态性、对象法定性和心态特殊性。 2、在持有的性质方面,持有是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行为,但不是一种新型的第三犯罪行为类型,它或者属于作为形式,或者属于不作为形式。 3、在持有的构成方面,持有是主客观的统一,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违禁品的存在即可,无需认识到其性质。对违禁品的控制应受到时间的限制,而不应受到空间的限制。 4、在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方面,持有型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持有违禁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而刑法又明确规定应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在于:犯罪的双重法定性、客体多样性、排他性和行为单一性。 5、在持有型犯罪的分类方面,可以从其是否有场所、主体、时间和犯罪目的的限制来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 6、在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方面,持有型犯罪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立法论,阐述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根据和立法价值。然后列举了中外刑法中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规定,同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