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骏公司与吉祥腾达公司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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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是随着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类新型的专利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一般的专利侵权规则难以进行侵权判定,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导致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审结的一起典型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作为该类案件侵权判定的标准,并根据该规则认定吉祥腾达公司构成专利侵权。通过对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和分析,围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认定、侵权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中“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的理解存在分歧,结合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进行解释,“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应当解释为计算机网络应用层的HTTP报文,通过技术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完全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虽然被诉侵权人仅仅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未直接实施方法专利中的技术步骤,但是其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实质性内容固化在产品中致使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能够自然再现专利方法过程,对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因此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使用”一词进行扩大解释,认为将方法专利固化在产品中也属于对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该扩大解释可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借鉴美国“控制或指挥”标准理论,将终端用户的使用行为直接归咎于被诉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专利直接侵权责任。在权利人对赔偿数额进行初步举证后,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关于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因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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