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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秩序是法律的两大价值目标。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自由,同时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当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刑法要进行价值取舍。刑法如何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个人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旨在以美国芝加哥市的《帮伙聚集条例》为例,通过介绍美国在处理该问题上的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芝加哥市帮伙聚集条例》的制定初衷是通过打击街头犯罪团伙的街头徘徊行为,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在美国,街头犯罪团伙的行为与整个社会犯罪率的上升有极大的关联。他们往往通过在公共场所的徘徊来建立对特定地区的控制,招募新成员,恐吓敌对帮伙的成员和社区民众,并以徘徊行为作掩护实施暴力犯罪、毒品交易、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敌对帮伙成员之间也会因争夺地盘而发生暴力冲突。当警察在附近时,他们便只是在公共场所“徘徊”,避免实施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来逃避逮捕和制裁。而市民却因为他们的徘徊行为而不能正常地使用这些公共场所,甚至不敢离开家去工作、购物,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恢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同时将街头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芝加哥市政委员会在充分听政的基础上,颁布了《芝加哥市帮伙聚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任何时候,如果警察有合理的根据(reasonably believe)认为在某公共场所徘徊的一组人中,有一个人是街头犯罪团伙的成员,那么警察就可以命令该组人散开并离开该公共场所。任何人,如果拒绝执行警察的命令,就违反了该条例而被逮捕并受到刑事制裁。该条例将“徘徊”行为界定为“没有明显目的地持续待在某个地方”。尽管该条例的制定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条例实施以后却备受争议。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地使用公共场所的自由,街头犯罪团伙成员也不例外,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街头犯罪团伙成员徘徊行为的目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时,他们在公共场所的徘徊行为不应受到限制。尽管该条例所意图制止的是帮伙成员的徘徊行为,但基于个人自由平等保护原则,警察必须对所有与帮伙成员一起徘徊的人发出驱散命令,这样普通市民使用公共场所的自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支持该条例实施的人认为,这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了更大的利益,即牺牲一定的个人自由,得到的是社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而反对该条例实施的人认为,该条例对徘徊行为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给公民行为以明确指引,同时“徘徊”行为所涵盖的行为过宽,违反了宪法的模糊原则和过宽限制原则;条例赋予了警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警察歧视和武断性执法,这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自由的严重侵犯,权利不应成为秩序的牺牲品。《帮伙聚集条例》并不是解决街头犯罪团伙问题的唯一帮法,芝加哥市可以通过采取其他的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该条例在1992年颁布,1995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该条例因违宪而无效。但芝加哥市的脚步并未因此而终止,他们对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力争做到语言的明确和准确,促使了条例的重新实施,以达到恢复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 当秩序和权利或者自由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刑法如何在两者之间作出平衡和取舍,是每一个社会都会遇到的问题,尽管在社会的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侧重,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民主政治化进程的推进,刑法应更侧重于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民个人自由的维护。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秩序应服务于自由,而非相反。但不应错误地认为秩序应让步于自由,因为秩序服务于自由是以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不应成为秩序的牺牲品,但权利更离不开秩序的保障和维护。没有秩序,就无法实现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化。因此笔者主张刑法应该在权利和自由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不应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自由和秩序都将受到侵害。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宪法控制。 本文旨在通过对《芝加哥市帮伙聚集条例》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的现实进行简单的比较研究,希望读者可以从中有所启发。笔者认为,在权利和秩序的平衡选择中,需要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化,以权利保护、自由为根本目标,建立一种尊重人、保障人权的秩序。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自由的最大化,自由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