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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腾飞,中国社会逐渐步入雇佣时代,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支撑,然而社会实践中劳动者困苦讨薪,用人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打击劳动犯罪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纳入刑法规制。为了使本罪在实践中更好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该罪的适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该罪在施行中遇到的困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条内容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空白点和争议点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进程中的障碍,只有解决这些障碍,才能切实发挥本罪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作用,体现本罪入刑应有的效益。本文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主要框架,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切入,对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理论争议点和空白点进行梳理,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找出本罪适用中遇到的难题,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难题的建议,以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进步完善有所裨益,使该罪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细致分析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阐述本罪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包括劳动者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两个层次;并指出对本罪侵害对象的认定途径:从对“劳动关系”的判断甄别出发,以劳动关系的构建作为判断劳动者主体身份的标准;阐明社会保险金不应当包含在本罪劳动报酬范围内的原因。第二部分:由于司法解释的粗陋使得本罪在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上存在许多理论争议点,前置责令要件存废之争以及支付能力如何判定等问题引起热议。笔者进一步切入案例分析本罪设置前置责令要件的必要性,强调支付能力在本罪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将本罪的客观行为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积极作为的手段隐匿财产;另一类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推脱义务。并对这两类客观行为的逻辑关系加以梳理。第三部分:从三个层面探析本罪适用中的主体认定问题,从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出发结合理论争议点,对包工头、雇佣关系主体等几类特殊关系主体做出界定,最后立足我国实际提出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分析本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并阐释本罪本罪的主观故意是“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切入真实案例印证判定本罪必须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避免客观归罪。针对本罪主观上是否须有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目的展开分析。第五部分:对本罪目前设置的两档刑罚对本罪刑罚的设置上提出了进一步精化的思考,由于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对本罪的针对性相对欠缺,不能切中要害,在刑种设置上建议增设资格刑与荣誉刑等新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