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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刑民交叉问题成为一个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传统研究的重点在于程序方面,而对实体方面的研究缺乏应有的关注。在解决刑民交叉案件中所面临的问题上,亟待相关理论予以回应和深入论证。本文立足于担保贷款诈骗此类案件,分别以实体与程序为路径,既对刑民交叉案件传统研究重点的成果加以审视,又对刑民交叉案件传统研究忽视的领域加以探讨,以期对担保贷款诈骗此类案件中所蕴含的刑民交织问题予以厘清,对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以案例引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在实体方面,探讨的是民事合同效力及其对刑事犯罪认定的影响;在程序方面,探讨的是如何合理确定“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适用的条件。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担保贷款诈骗案的实体争议问题。首先分析了担保贷款诈骗案所涉民事合同的效力,主张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其次分析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是否会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成立,认为贷款诈骗罪依然能够成立,而且对担保人的欺骗行为,可以评价为诈骗罪;最后分析了民事救济是否对刑事犯罪的认定产生影响,认为只要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便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亦不能否定犯罪的成立。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民事合同有效与刑事犯罪同时存在的原因。从民事合同有效与民事行为合法相分离的角度来分析,认为当民事合同有效,刑事犯罪不会因违反法秩序统一性而被否定;当刑事犯罪成立,民事合同也不会因犯罪行为的严重违法性而无效。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担保贷款诈骗案的程序选择问题。通过对现有学说与法律根据的梳理和分析,认为对程序选择要经过两个层次的判断,首先用“同一法律事实”标准来判断,确定适用何种诉讼模式;其次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标准进行第二次判断,这才是完整的判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