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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在市场经济下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萌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主体通过给付财物,或者是提供相关的利益手段,通过收买、利诱在交易中有决定影响的相对主体,达到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目的。商业贿赂直接损害了交易主体的利益,同时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商业贿赂的现象,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已经较为泛滥,我国已经决心和竭力加强商业贿赂的整治。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和手段也变得异常多样,因而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出现异常的困难。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很多地方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必要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研究,同时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加快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根据我国已有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上立法,通过比较国内外反商业贿赂立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可行性对策。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规制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研究,具体如下: 第一方面,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研究了商业贿赂概念的起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其特征;对比分析了世界多国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指出我国目前在法律条文中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并采纳国内学者对商业贿赂应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方面来界定的观点。分析了商业贿赂的特征,阐述了商业贿赂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还将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分类,目的就是为了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含义,进而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第二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指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应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方面分析,讨论了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与及侵害的客体等。 第三方面,介绍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分为主要表现形式和特殊表现形式,对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具体如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折扣、有奖销售和非法佣金,从而进一步准确界定了商业贿赂概念,也给执法中认定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更为有用的帮助。 第四方面,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和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指出现有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和相关立法比较混乱以及法律法规过于滞后等问题。然后阐述国外尤其是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反商业贿赂立法的规定,提出借鉴意义。最后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的意见,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和独立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现有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规予以整理,统一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并区分商业贿赂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明确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做到有法可依。重点提出商业贿赂应主要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办的意见以及原因。在制定专门法律的同时,笔者指出当前更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治理商业贿赂,一是应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商业贿赂的主体,确认交易之外第三方可以作为受贿主体;二是完善部分的行政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刑法条文,增加《反不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