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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包含犯罪打击、人权保护、诉讼保护、诉讼监督,不仅涵盖监督审查逮捕整个程序,又要对侦查过程进行改错和纠偏,担负着我国检察工作中履行犯罪刑事打击与诉讼整个程序进行监督审查的重要职责,而且为我国和谐稳定的社会起着保驾护航的主要使命。特别是这些年,法学理论界和检察实务工作人员对侦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完善有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提升,但由于我国现有制度的约束,公安机关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权和越权行为,从而存在着在实务当中由于缺少约束造成不同程度的权利肆意和扩大,检察机关也没有及时作出应有的作用发挥,没有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因在于法律不完善的规定、制度具体实施的环节缺失,新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涌现,这些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进而适应新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以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践有效性为目的,结合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法理要求,笔者对当前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不完善性进行一定的探讨和前瞻,希望能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律事务进行一些有意义的尝试和探索。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对侦查监督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略述了侦查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变化,对侦查监督工作职能进行了认真界定,对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以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为纲,以有关法学理论为辅,结合实际,对现有实务工作进行对比和探讨,从有利于实践的角度对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论文第三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应的完善。即完善立案监督的范围、对象及程序,拓宽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构筑非法证据排除的保障机制,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法律监督程序,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