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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综合说主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所导致,因此医疗事故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内在联系,属于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焦点问题在于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五十六条是当前认定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主要适用以及参照标准,而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并没有对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行为之具体表现予以明确,仅属于违反行业规章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外在行为表现形式。这是因为诊疗操作常规属于医学领域专业知识,且随医学技术水平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阶段,因此不宜对诊疗操作常规予以明确规定,当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之认定当中主要存在的是用药不当引起的药物过敏认定问题,这也表明“严重不负责任”认定难题的核心问题并非在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于诊疗操作常规的认定当前司法实践则是将该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对案件事实及行为人的责任等作出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从而有绕过“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求而径直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断案之嫌疑,即采取客观归罪而非客观归责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实践将是否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医疗注意能力为条件,这也是具有必要性的。就注意能力认定问题来说,目前学界在理论上还存在关于判断标准之分歧,即主观说、客观说与综合说三种不同标准之观点,“主观标准说”与“折中说”都存在实践中难操作的问题,客观标准说认为一般注意能力标准即本领域内具有相同知识和技能的合格医疗从业人员所具有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标准是对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认定的一般标准。医疗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两方面内容,违反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之具体认定主要聚焦于误诊与治疗不当问题,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具体认定则包括舍弃危险行为,提高安全注意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