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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剧烈变革中,农村中也出现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变革,而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农村的土地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的实施缺陷是直接相关的。土地制度是农村中的基本制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农村中其他制度的产生和运行。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就变得刻不容缓了。本文从土地利益主体及其他们之间关系出发,分析了土地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并分析了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然后用路径依赖、互补制度滞后和土地法律的缺陷等角度来解释我国土地利益冲突出现的原因,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理论支持。 目前我国农村中出现了土地资源的紧张与闲置并存导致土地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征地冲突激烈和农民利益被大量侵占、土地使用权的低效短期流转以及农民流动带来的大量土地撂荒等严重的土地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都产生很不利的影响。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 本文从我国土地法律及其制度安排实施的角度考察,对我国农村土地的多利益主体特征进一步认识,其中集体被法律赋予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则由于其社区成员的身份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政府不仅被土地法律赋予行政权力干预土地制度安排的空间,还可以通过对集体组织的影响和控制间接干预农村的土地关系,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三个利益主体;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进一步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流动的封闭性,土地使用权被限制在集体内部的短期低效流转中,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也得到加强;政府在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中重新作为利益主体出现,通过对集体土地的低价征用高价出让获得巨额的收益,而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本转嫁给农民,行政权力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更是把农民和集体直接排挤出土地的流转市场,不具有任何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地位。 通过对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的分析,构建出了土地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模型。在集体组织承担对土地的发包和调整土地的权力,而农民又对土地具有很强的依赖时,对集体组织的产生和集体行为的制约缺陷就使其具有寻租的空间;而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也就意味着农民与集体对土地的农业增值进行了重新的谈判和分配,导致农民的收益被集体所掠取;同时政府通过对集体土地的低价征用和高价出让攫取大量的收益。农民与集体组织对征地补偿进行分配,由于双方对利益的索取不能得到很好满足而产生冲突,集体对农民利益进行掠夺,利益的冲突成为分配博弈的均衡。这些利益博弈的重复进行不仅会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