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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己主义盛行,道德水准在社会领域一度呈现下降趋势,一系列诸如佛山“小悦悦”和扶老人被讹以及赵宇因为见义勇为反而被拘留14天的事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巨大的负面影响,愈发暴露出“各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冷漠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的悲剧。见义勇为者在道德上得不到信任,经济上遭受损失,因此,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创作过程主要是以《民法总则》第183和184条为基础,结合我国之前散见于部分古代和现当代地方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并借鉴部分国外立法,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进行界定,分析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其外延,通过具体法条分析现今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与之对应的完善方案。研究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从我国由古至今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出发,分析见义勇为法律化的历史渊源以及我国现代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并运用价值分析法阐述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运用实证分析法对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论解析,从四个方面出发厘清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从本质上把握见义勇为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相近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以更精确的适用法律。第三章,从有无明确的受益人和有无明确的侵权人以及因见义勇为导致见义勇为者受损、被救助者受损、侵权人受损、第三人受损等几种情况出发,得出不同情形下见义勇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从而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型下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这两种不同法系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并对我国立法进行合理借鉴。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从具体法律条款出发,分析现今法律对见义勇为规定的不足和存在的立法空白,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