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污染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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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产生电磁辐射的装置设施分布越来越广,电磁辐射污染已经成为了继大气污染、光污染、噪声污染后的全球第四大污染。一方面,人们享受着电磁技术带来的科技文明和各种便利,另一方面,人们也面临着电磁辐射带来的各种健康威胁。近年来,因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因居民区高压输电线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因架设高压电线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因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及天线引发的相邻关系、侵权纠纷。   近年来,生物学和流行病学对电磁辐射健康效应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虽然目前电磁辐射健康效应的生物学损害机制尚不明确,但是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健康损害已经得到越来越多流行病学研究证据的支持。迄今为止,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免疫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生殖功能都有损害,电磁辐射还会提高癌症的患病率。   电磁辐射损害具有长时间的潜伏性、隐蔽性,其主要表现为提高特定病症的患病率,和传统侵权法损害理论相比,无法满足损害的“确定性”要求。电磁辐射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其因果过程具有隐蔽性,特定损害结果具有多因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的生物学和流行病学研究还无法提供电磁辐射必然导致特定病症的研究证据,因此电磁辐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无法满足传统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必要条件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应适当拓展侵权法损害和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流行病学研究证据,综合依据日本公害法的盖然性说、间接反证说、比例认定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对电磁辐射案件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关电磁辐射的防护导出限值,但是这些标准不足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在已经发生的几起电磁辐射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得不到支持,究其因为,法院通常以被告设施是否违反了相关的防护标准为依据来认定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相邻关系案件中,被告的电磁辐射设施都有合法的批文,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害以及电磁辐射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现行法律体制和法院审判规则下,电磁辐射受害者权利救济的大门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应当以预防和补救原则作为指导,在行政法、环境法、侵权法、保险法等领域建立一整套电磁辐射污染责任制度,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对法院传统侵权案件的审判规则做出一些改变,以适应电磁辐射损害案件的现实法律需要。真正切实保护公众的健康,使电磁辐射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总之,电磁辐射污染责任制度,需要从多个法律领域的协调,这一制度的建立还依赖于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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