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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重要的物质财富,对于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随着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前分散行政登记的问题,也为推进我国不动产统一行政登记相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研究现行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发现在登记实践与司法实践分别存在着登记模式混乱,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且出现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以及出现大量登记错误的情况。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将以我国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为主题作相关的研究。本文将着重研究登记审查模式以及登记错误相关的法律责任界定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研究和论证,并结合数据、图表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充分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登记审查模式更加符合实际和具有科学性。并且为了更好地解决大量的登记错误的问题,通过研究论证,提出应当统一不动产行政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创新观点。总的来说,从理论上,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国家权力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在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从实践上,针对所述问题寻求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本文从主体框架上由为三个大的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作为本文论题提出的引言,第二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主体正文部分,最后是作为概括的小结。正文部分由四个不同的重要内容所组成:第一,主要运用数据、图表以及典型案例对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研究。现状根据内容可具体分为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由三个小的部分所组成,分别为历史沿革,现行制度以及当前各地采取的具体措施。问题主要表明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存在着登记模式混乱以及司法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进行分类概括总结。第二,首先,具体介绍不动产行政登记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比较其优缺点。其次,举例域外典型国家即德国、澳大利亚以及日本各异的不动产行政登记审查模式并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分析立法现状结合典型案例对我国不动产行政登记审查模式及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充分探析。第三,主要探析与发生登记错误的相关研究,重要的内容分类主要包括的法律责任界定与司法审查两个部分。首先表明选择登记错误类型案件作为责任界定与司法审查研究对象的理由,接下来对登记错误的含义等基础理论内容进行分析总结。最后结合典型案例着重探讨不动产行政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界定与司法审查,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很高的研究价值。第四,针对上述登记模式混乱以及司法审查标准等问题,理论结合实际地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也是本文在内容上重要的创新之处。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进一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夯实坚定的基础上,均具有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