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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法院所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重头戏之一,而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至今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赔偿标准不一,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认识不同,操作不一。另外,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相关规定亦有不妥之处,也导致实践中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为了使出现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受害者或其亲属能及时获得赔偿,弥补因其受伤或死亡对社会产生的震动,笔者认为,从理论及实务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主要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现状入手,结合审判实务,对交通事故责任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标准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笔者粗陋的见解,希望能够得到各位老师的批评指正,以有益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结了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现状。
第二部分在阐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比较,以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阐述了归则原则的种类,并对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变进行了考察,着重阐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总结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审判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