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尝试从实用主义即后果评价角度来解释规范正当问题。后果评价包括两个环节即经验性的后果验证与在此基础上的后果估价;后果验证的方法又可分为两类:系统性后果考察与具体情境下的后果考察,实用主义的方法以二者的功能互补为基础,且当其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文中结合许霆案、彭宇案阐释了该区分的涵义及其各自例证。规范正当问题是实践理性问题域的一个具体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释大体上都可以归结为目的论、道义论、后果论方法之一种,后果论方法的优越之处将在阿周那面临战争抉择时的情境化思考中表现出来。规范正当问题本身的成立有赖于普遍主义的伦理学预设,它表现为普特南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想化真理”概念的预设,对真理本身与“真理的辩明”的区分、伦理理论与规则的必要区分对上述理解有助益。规范的效力不能归结为主权者、国家权力或民主的政治技术,只能来自普遍的道德性。这种普遍性与文化共识、群体协同性有关,但要反对任何意义上的文化还原论,以维持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内在批判能力。葛洪义教授提出法律实践是以“说理”为核心的,不管是对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还是罗蒂的“群体约定”、种族文化,“说理”在以下两种意义上是不可被替代的:一、凝结共识;二、更新共识,后者正是勾连文化事实与理想真理的关键。规范正当只能通过互主体性来寻求、通过法律实践中的“说理”来保证。法律话语是一种公共话语,理性的公共话语的汇聚要以个人意见的理性化为基础,文中第三部分,在指明功利主义只是后果评价的一种特例、澄清一般的后果评价的涵义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一种特例的后果评价理论(用以指导个体的伦理判断),对该理论的阐释表明:既要同意每一独立个体有不受干涉地进行伦理判断的自由,又同时提出用以指导个人决定的伦理理论是可能的,并且,遵守它对于评价者的决定的合理性的影响是切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