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共利益”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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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因为生存与发展而率先产生了对财产的需要,为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继而产生了国家和法,国家和法是服务于个人自保的目的的。这是一种来自凯切江和费季金主编的《政治学说史》中的理论。笔者受此启发,认识到行政在对社会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应当以给私权开拓更大空间、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为主旨。但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行政是否就要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损益性行为前止足,以达到“保护私益”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物权应当改变传统的强调物权是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的观点,树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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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而政府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满足民众需要,提供民众所需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需要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在这里重要的要把公共物品的供应与生产区别开来。供应与生产的区分有利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清晰界定,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发更多社会资源参与进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由于政府是由人和制度构成的,政府活动的组织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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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带来了他们的子女,在没有获得“城市人”的身份之前开始了他们在城市定居和准定居的生活,这一变化为如何完善制度建设,全面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出了新的课题。受新一代的人权理论的影响,我国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的基础在于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农民工甘愿承受打工的艰辛以及在城市生活所受到的种种歧视和不公,无不是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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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作为宏观调控主要工具的城市规划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拘束力,其具有何种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的观点莫衷一是,而法学界则刚刚加入到讨论之中。同时,城市规划的拘束力及法律性质也是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由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构成的三层次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挥着核心的功能。它因应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而生,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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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房地产价格迅速攀升的宏观调控中,2006年政府新一轮调控着重在强制性的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落实,调节手段之一是根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强制性指标。但如何判断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了调控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弱势人群的住房需求的供给的宏观调控的目标?该讨论在我国法学界还没有完全展开。为了对规划权力的控制提供理论的支撑,笔者对美国城市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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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这两部法规当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最大的亮点,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强制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为标的,“无责任则无责任赔偿”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会出现机动车没有责任或者有责任的机动车逃逸,甚至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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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产权房,随之而来的是业主自治意识的觉醒和加强;同时,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及城市小区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一大亮点,这种建筑物构造及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观状态,要求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形成业主团体,达到对建筑物内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的有效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业主自治便由此而生,并成为现代物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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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从其诞生以来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本文旨在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探讨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相关的一些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判断标准。进而从城镇房屋动拆迁的角度,审视公共利益在具体问题中的运用,并且对当前城镇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对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中对公共利益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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