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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经过数个世纪的完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自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来,信托业在我国突飞猛进,已经成为与金融、保险、证券并驾齐驱的金融性支柱产业。截止2017年第三季度末,信托资产的市场保有量已达24万亿元。可以说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与传统的以财产管理、传承的英国信托不同,我国在制度引入之初便将信托着眼于投资、融资,作为一种投资手段来发挥运用信托价值。所以类似于日本以及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以商事信托为主。以商事信托为主的本土信托特点决定了对受托人谨慎义务、谨慎投资义务规制的重要性。信托资产能否稳定,受益人的利益能否最大化,信托行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受托人能否尽到以一个谨慎之人的处理方式来运作信托业务,能否尽到以小心、注意、勤勉、谨慎来作为职业操守。由于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谨慎义务抽象简约的规定无法满足信托实务的稳定发展,无法为受托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导向,亦无法为法院具体案例的实际审判提供指引。所以对谨慎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在我国《信托法》中的弥补完善将是中国《信托法》改革的提纲挈领。本文共分为三章,分别从信托谨慎义务的概念、历史渊源,比较法视角下的考察,我国的存在问题与立法现状以及完善建议三大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信托概念以及信托法律构造的阐述以明确受托人在信托三方当事人法律架构当中的中心地位,从而明确对受托人义务规制的约束,对于受益人权益保障以及信托稳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对谨慎义务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概念分析在宏观上对受托人的义务体系做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视野,通过对英美成熟的谨慎义务、谨慎投资义务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其与大陆法系下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进行对比分析来审视各自的优劣,为我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理论的建立以及改革提供参考。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具体梳理。通过法条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信托法谨慎义务抽象简约,无法为受托人的实务操作提供具体的指引,概念的抽象模糊亦无法对受托人权利做到有效规制。并通过对英美成熟谨慎义务理论的借鉴,尤其鉴于我国以商事信托为主的实际,着重对于美国谨慎投资义务理论给予借鉴参考从而完善我国的受托人谨慎义务。通过立法以及对域外法的借鉴,为我国信托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