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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政治学科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基本概念,但它却没有一个共识性定义。在实际使用这个概念时,人们既用它指以国家独立为基本含义的排他性权力,也用它指这种权威的合法性依据。而就其内容来说,不仅不同类型(最重要表现为东方专制主义和西方民主传统之间的差异)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领空权是20世纪才确立的,而在当代,有关生物和文化的民族保护问题又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有关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终结或者国家主权的衰落逐渐成为一种具有很大影响的理论思潮。主权概念的歧义性或者围绕主权问题的争论,直接表明了,主权不是从一个实在论概念推导出来的规则,而是一个随着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历史事实。
本文认为,近代以来,民族国家成为主体,这一事实本身包含着三个层次:政治事实(领土国家)、法律事实(国际范围内主权国家行动规则)和观念事实(主权的合法性论证),主权成为国家间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三者之间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这三种事实并不总是统一的,它们其中的每一个都会因为历史条件变化而变化,并且影响主权的实际内容和实现手段的选择。在政治事实、法律事实和观念事实三个层面上,从根本上说,一方面,主权是现代世界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伴随着经济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不断获得新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另一方面,基于主权规则而运行的现代国际体系则制约和规定着它所依赖的现代世界。在这种双向运动中,主权是一个不断变化着的历史事实,而不是一个既定的不可更改的自然事实。也正是这一原因,在对待主权问题时,正确的方法是在充分认识主权变化机制的前提上来考虑当代世界所提出的问题——对传统主权的挑战和展开新的可能空间,并由此积极地设计国家间行动的规则。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章从主权的起源讨论作为一个历史事实的主权在法律、政治和意识形态三个层面的统一和对立,强调主权是基于自然法原则而确定下来的国家间行动规则,它的核心依据不是博丹的绝对权力,而是财产权。这是由货币经济所催生的近代国家性质所要求的。正是在其起源上,主权就是一个矛盾体,它包含着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关系、政治与经济、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冲突,而以主权国家为行为主体的近代以来国际体系则是这种冲突的展开。
第二章论述主权原则产生以后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变化特征,认为民族国家这种形式是在主权原则支配下的利益共同体,它保障私人的经济利益并以这种利益的要求而扩张。在根本上,现代世界体系的矛盾围绕财富与权力的关系运转,而主权内容的变化与一个民族国家开发、利用和保护自身的市场机会的能力直接相关。单个民族国家的这种能力的发展造成了霸权,而这种能力在世界体系的总体增长在不断深化和扩大主权内容的同时又加强了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在当代,主权不是简单地衰落或增强了,而是同时包含这两种趋势的复杂变化。
第三章则以美国的例子进一步检验了本文的基本观点,试图通过对当代国际关系重大案例的分析来扩展本文的实际意义。
在总体上,本文不是直接以学术创新为目标的研究,而是以试图理解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即主权到底是怎样一个事实,它为什么会不断变化。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本文在方法上参考了“构造论”思想。诚如日本学者星野昭吉强调的那样,“国家主权不是先天的存在,而是于领土空间的社会建构”,构造论把国家看作是人类关系的一种现实形态,它是人们在独特的社会历史情境下构造的。而在理解主权构造特征时,又参考了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许多有价值思想,因为从罗伯特·吉尔平到斯特兰奇等学者都充分说明了国际体系是围绕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它受制于现代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因此,如果说有一点点创新的话,那就是从主权观念基础的内在矛盾出发来理解依赖主权原则而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体系中的国家,强调了主权合法性基础和国际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因此,本文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在于,它指出:从绝对的实在论角度把主权视为一个不变的原则,往往会形成简单和片面的认识,误解当代国际关系变化的性质,并在价值上形成误导。从这一点出发,反对简单地断言主权衰落的做法,也反对以“人权高于主权”口号为霸权主义、军武主义辩护。